(二)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代理人身份、权限;
(三)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
(四)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证据及理由进行询问;
(五)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
(七)依照本规定宣布听证的暂停、延期、中止、终止、结束;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九)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
(二)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四)与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参加听证;
(二)获得听证告知;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七)确认听证笔录;
(八)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副本;
(九)对听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 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听证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