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具体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
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4%。
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8%。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十、大学生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十一、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后15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大学生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的,须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