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学生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组成。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五、大学生城居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大学生城居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大学生城居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以下简称《困难证》)的学生,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七、大学生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5日后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所在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其所在高校负责代收,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代收的城居医保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并在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划入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八、大学生城居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城居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城居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城居医保费不予退回。 大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居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