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总体要求以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范围。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居医保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杭高校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本校大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缴费、证卡发放等相关工作。 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