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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


  (七)健全责任追究制。要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处理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信箱等受理群众举报。

  (八)建立论证听证制。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政策、规定出台前,要科学论证,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有关办事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者该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申请公开的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收到办事公开申请,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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