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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九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已经2010年7月2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曾庆红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九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事公开,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规定。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社保、医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广播电视、环卫、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金融、保险、证券、烟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食品药品、农用物资、就业服务、物业管理、社会救助、中介组织、慈善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按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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