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建造其他项目(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商服、车库、车位等)销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1.5%;5000-10000元(含)的,核定征收率为2.5%;10000-15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3.5%;15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4.5%。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述(一)、(二)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普通住宅标准
按照黑政发〔2008〕127号和哈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普通住宅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
五、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普通住宅每平方米单价=普通住宅转让收入÷普通住宅已售建筑面积
其他项目每平方米单价=其他项目转让收入÷其他项目已售建筑面积
项目整体应纳税额=普通住宅转让收入×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项目转让收入×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预征税额
六、核定征收的工作流程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核定征收意见,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审批表》(附件一),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报法规部门复核,法规部门确认后,报法规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审批结束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送交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税款。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予以核定征收。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审批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管理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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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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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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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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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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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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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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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已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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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目已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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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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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目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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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每平方米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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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目每平方米单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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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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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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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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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目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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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缴土地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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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补缴(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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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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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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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见:
财务人员: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税收管理员: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法规部门意见:
审理人员: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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