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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纳税人建造其他项目(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商服、车库、车位等)销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1.5%;5000-10000元(含)的,核定征收率为2.5%;10000-15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3.5%;15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4.5%。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述(一)、(二)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普通住宅标准
  按照黑政发〔2008〕127号和哈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普通住宅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
  五、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普通住宅每平方米单价=普通住宅转让收入÷普通住宅已售建筑面积
  其他项目每平方米单价=其他项目转让收入÷其他项目已售建筑面积
  项目整体应纳税额=普通住宅转让收入×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项目转让收入×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预征税额
  六、核定征收的工作流程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核定征收意见,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审批表》(附件一),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报法规部门复核,法规部门确认后,报法规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审批结束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送交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税款。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予以核定征收。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审批表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管理编码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

 

项目总收入

 

普通住宅已售面积

 

其他项目已售面积

 

普通住宅销售收入

 

其他项目销售收入

 

普通住宅每平方米单价

 

其他项目每平方米单加价

 

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

 

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应纳税额

 

其他项目应纳税额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额

 

应补缴(退)税额

 

核定征收理由

 

审 批 意 见

纳税人意见:

    

财务人员: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税收管理员: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法规部门意见:

   

审理人员: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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