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安办字〔2011〕1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贯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设备管理和过程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理解,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加强宣传教育,把《实施意见》的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让有关企业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
二、狠抓源头,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等规定,加强与同级政府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协调机制。要按照冶金企业的实际产能,强化对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核准审批。同时,深入开展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冶金企业要及时将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作最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冶金企业煤气系统设施的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检测监控。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和江西省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