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帮扶力度。县级安帮办对接回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半年内还未就业的,要帮助落实其从出监所当月起,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期限为6个月的生活费;对6个月后还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帮助落实其纳入当地低保。要帮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由县级统筹安排就业技能培训,并落实有关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
(十一)完善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实施“司法所联网工程”建设,将数据库应用延伸至乡镇(街道)司法所;不断完善数据库的功能,力争今年把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数据库中。(牵头单位:厅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监狱劳教工作处,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十二)抓好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工作。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大专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的人员。确保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质量和配备到位。(牵头单位: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
(十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要结合实际,按照系统化、科学化、易于操作的原则,充实、丰富、细化省里出台的规章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应用的基本规程,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衔接、交接、协调、预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监督等长效机制,明确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牵头单位: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
(十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严格按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数量统计、登记造册和法律文书移交建档等工作,进行社区服刑人员的移送交接工作。(牵头单位: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
(十五)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按照实务为主、理论为辅、简单管用、注重操作的原则,对市、县(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社区矫正部门负责人、每个县(市、区)1-2名司法所长,进行2期、每期3天的培训,其他人员由市、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培训。(牵头单位: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