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服刑在教人员的心理矫治。省监狱局、劳教局要采取培养、招聘及与医疗、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在今年内按服刑在教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建立健全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定期、有针对性地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治,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今年对顽危犯心理测试干预、心理动态跟踪分析要达到100%,对患有严重心理问题的顽危犯的心理矫治要达到100%。(牵头单位:厅监狱劳教工作处。责任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三)加强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建设。监所要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从入监(所)到出监(所)期间教育改造的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对那些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以下简称“三假”)人员及主观恶意较深、具有暴力倾向、回归社会后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的人员,将其列为重点帮教对象,其他为一般帮教对象。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年度表现情况要及时反馈到当地县级安帮办,并针对其具体情况提出衔接管理、帮困扶助的具体建议,为基层安置帮教组织采取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厅监狱劳教工作处。责任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四)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开罪犯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对罪犯劳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明确培训范围,对刑释解教前一年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罪犯劳教人员纳入培训范围。明确补贴标准,对开展了1至3个月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基地补贴。拓宽培训渠道,具备条件的独立开展培训,不具备条件的联合开展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标准、技能考核、培训补贴“六落实”,务求实效,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谋生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厅监狱劳教工作处。责任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五)加大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力度。进一步规范标准和程序,适时依法从宽处理一批罪犯、劳教人员,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对这批人员由司法局组织调查回访,要通过调查回访,全面了解和掌握各方面的反映;了解和掌握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当地司法局、司法所要主动对接,及时将这批人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启动社区矫正程序,制定矫正个案,落实矫正帮扶责任人,积极开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牵头单位:厅监狱劳教工作处。责任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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