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厅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厅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行处室对决策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厅长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本厅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缺陷、偏差或决策本身有问题,应及时向厅领导反映情况。对其他单位或人员反映的决策执行问题,厅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反映,并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决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执行失误而出现的偏差,及时召开厅长办公会进行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修正。
第三十条 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厅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按信息公开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厅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如发生以下重大失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由驻厅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三十二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