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 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决策备选方案应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涉法事务、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承办处室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先送法规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厅长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厅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厅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厅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厅长办公会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牵头领导、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厅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