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公示和听证的情况;
(四)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意见;
(五)决策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随议题一并报送厅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处室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各处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二条 厅法制处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十三条 厅长代表本厅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厅长决策。分管领导受厅长委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四条 决策建议由分管领导提出。厅长同意后,分管领导指定承办处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备选方案应当通过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机关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