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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认定由厅业务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

  第七条 本厅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职能处室根据厅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同级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反映,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报分管厅领导核准,形成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确定决策意向后,职能处室组织有关处室、部门或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与资料,制定决策初步方案。
  (三)咨询论证。涉及全省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专家决策咨询书面意见。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应征求下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和网络、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进行。职能处室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方案。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决策作出前进行公示和听证。
  (六)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厅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权限是否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七)形成决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试点试行。对涉及面广、试验性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决策,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定实施。
  (九)决策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议题,由厅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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