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司发[2010]23号 2010年12月22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12月16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西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和有效执行,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审查、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推动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二)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出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三)编制经费预算、决算,重大业务、大型项目、行政经费开支或财政性资金安排;
(四)做出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意见或规定,机构和职能设置、人员编制等重大决策事项;
(五)依法应当由厅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五条 本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决策可以通过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江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