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55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八年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个人账户结余较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便、灵活的功能,满足参保职工购药、医疗及保健需求,根据《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146号 ),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进行健康体检,口腔镶复,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疫苗、流感疫苗等预防接种的费用;
(四)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健]字号保健药品和血糖检测仪、血压计、频谱治疗仪等医疗保健器械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