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1、社会保险欠费的缓缴、核销
第五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缴审批程序:
⑴ 企业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
⑵ 企业向基本养老保经办机构提交欠费缓缴申请(市区企业向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属企业向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欠费额度、欠费补缴方式等内容,填写《厂办大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缴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定证明;
②个人账户欠费(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齐的凭证;
③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担保证明。
⑶ 企业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对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的担保签署意见。
⑷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缴协议》。
第五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批程序:
⑴ 企业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
⑵ 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欠费核销申请(市区企业向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属企业向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欠费额度等内容,填写《厂办大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定证明;
②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关停批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
③个人账户欠费(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齐的凭证。
⑶国资部门签署意见。
⑷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⑹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⑺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
⑻省财政厅复核、备案。
⑼省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失业保险欠费缓缴审批程序:
⑴ 由企业填报《困难企业资产状况认定表》,到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认定。
⑵ 由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市区企业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属企业向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欠费额度、欠费补缴方式等内容,填写《厂办大集体特困企业失业保险欠费缓缴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定证明;
②企业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凭证;
③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担保证明。
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或存续企业)签订缓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