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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⑶ 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的债务处理方案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

  ⑷ 补偿金企业自筹部分筹集到位的证明或承诺函。

2、职工身份认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公示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经主办厂或原主办厂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厂内公示职工名单情况的报告;

  ⑵ 经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

  ⑶ 职工个人档案;

  ⑷ 按要求填写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

3、经济补偿金审核

  第四十八条 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经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职工档案;

  ⑵ 企业现金帐、应付工资帐、工资基金手册及工资发放统计年报、工资发放明细表(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全部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需提供此类材料);

  ⑶ 填写的《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汇总表》。

(三)财政补助资金核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将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公示,职工在《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上签字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已核定的财政补助金额和企业应匹配资金到位证明,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拨付资金。开户银行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活期储蓄存折。

(四)劳动关系处理

1、经济补偿金发放

  第五十一条 在哈中省直、市属、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按当地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590元计算的,按468元标准实发,其余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企业将经济补偿金储蓄存折及时发放给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并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填写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申报备案手续时,应提供:1、职工安置方案;2、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批复;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决定;4、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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