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实施操作
第三十九条 中直、省属、市属及1998年后下放到区的市属企业,其职工安置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区、县(市)属企业其职工安置工作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一)准备工作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第四十条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国资部门认定,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要在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⑴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改革取向等;
⑵ 职工基本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及在岗、离岗、混岗分类,退(离)休人员人数等;
⑶ 经济补偿金:企业工资总额、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总额;
⑷ 债务处理:拖欠职工债务总额、构成及处理办法;
⑸ 社会保险接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欠费情况及补缴方式;
⑹ 职工安置措施:解除劳动关系,后续企业留用,纳入失业保险,其他安置就业渠道;
⑺ 其它与职工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职工安置方案在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后,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定。
2、签订债务处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或改革责任主体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界定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核定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构成及额度。
第四十三条 制定债务处理方案。内容包括:债务的构成、额度、资金筹集、偿还方式及期限等情况。债务处理方案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债务处理方案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与职工签订《偿还债务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
3、筹集企业自筹资金
第四十五条 企业将经济补偿金中应由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筹集到位,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出具存入证明。
(二)经济补偿金审核
1、职工安置申报
第四十六条 具备职工安置条件的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应具备的职工安置条件进行审查后,做出批复。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定证明;
⑵ 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革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