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作为社保补贴用于交纳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
第七条 计算补偿年限时,职工的工作年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补偿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第八条 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应以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根据企业资产、效益等具体情况,由政府适当给予补助。中央直属企业及中央下放到哈市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省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补助30%;市属企业及1998年下放到区的市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0%;区、县(市)所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比例按市财政补助比例执行。
2、企业拖欠在职职工债务的处理
第九条 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医疗费、包烧费、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五项。
拖欠工资是指职工在本企业付出劳动后应得而未得的劳动报酬。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没有足额发放的工资,只要职工实际获得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不视为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没有能力支付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的,不视为拖欠职工工资。
拖欠集资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期间,从职工处筹集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款项而没有偿还的。
拖欠医疗费是指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应纳入企业福利费结余中报销而没有报销的职工医疗费用。企业无福利费结余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视为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
拖欠包烧费是指职工已经代企业交纳的应由企业交纳的而没有报销的包烧费。应由企业交纳而拖欠供热单位的包烧费,不视为企业拖欠职工包烧费。
拖欠独生子女费是指按照《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应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而没发的或没有足额发的。
第十条 企业与职工的债务,由企业依法负责处理。债务处理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企业与职工采取协商化解的方式处理债务时,要形成双方协商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
3、在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