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37号)
中直、省属、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国资委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工作,落实好各项职工安置政策,根据《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安置政策
(一)职工的安置政策
第一条 职工是指2006年12月31日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在岗、混岗(未参加国企改革)、离岗职工。离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两不找”、内退职工。对改革截止日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退休人员政策安置。
对在主办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1996年以后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协商,或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第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获得经济补偿、主张债权、接续社会保险、再就业扶持等相关安置政策。
1、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已满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合同期限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原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第五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