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筑府发〔2010〕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条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业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