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国道20米、省道15米、高速公路50米,高速公路匝道、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的控制用地。
第六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美化路容路貌、服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原则,科学制订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划,做到安全、协调、美观、规范,力求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县乡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机构负责,其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规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八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管理权与经营权应当分开,管理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经营可委托或拍卖给公司负责。
第十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图案及文字应当清晰、简明、易读,严禁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色调和图案,不得影响公路标志的使用。
第十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照明光源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设置霓虹灯,表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眩目。
第十三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牢固、安全,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承受10级大风的强度,并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不得破坏公路原有设施,不得影响公路整体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