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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要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和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

  13.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政策,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0〕37号),进入园区、集中区。要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退出机制。

  14. 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15. 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自查、专家指导、部门监管、政府督查”工作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不同行业的专家组,并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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