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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7. 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各地要认真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和五等以上尾矿库须在2011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关闭。

  8. 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要加强现场检测监控,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体制,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事故责任追究,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9. 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0. 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11. 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滁政〔2010〕1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经信、公安、国土、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旅游等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的内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和频率,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行业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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