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3.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之一,贯穿到生产全过程,落实到每个员工、每个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予以登记,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隐患整改“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4. 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厂矿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的党政正副职、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地下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和员工转岗轮岗前,要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企业带班领导要参加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各地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对未开展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6. 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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