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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消防、旅游、建材等行业(领域)等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整合重组、取缔关闭、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企业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 不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要强化生产现场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各级政府要严格监管,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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