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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条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专家,应当遵循敬业、尽责、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按时完成预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法规、规章草案定稿后,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参与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法规、规章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约定领取咨询业务报酬。
  第十三条法制办应当加强和密切与专家的联系,建立与专家联系沟通的网络平台,适时通报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业绩考评,向市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有序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专家参与本市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办)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日常联系专家、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邀请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应当由市复议办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专家自主报名和行政复议处室提议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专家人选,并提出专家参与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市复议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市复议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参与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有关制度建设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三)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问题的实地调查、专题论证等活动;
  (四)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协调或者听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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