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专家,应当遵循敬业、尽责、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按时完成预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法规、规章草案定稿后,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参与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法规、规章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约定领取咨询业务报酬。
第十三条法制办应当加强和密切与专家的联系,建立与专家联系沟通的网络平台,适时通报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业绩考评,向市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有序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专家参与本市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办)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日常联系专家、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邀请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应当由市复议办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专家自主报名和行政复议处室提议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专家人选,并提出专家参与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市复议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市复议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参与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有关制度建设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三)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问题的实地调查、专题论证等活动;
(四)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协调或者听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