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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征集专家库成员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开发出征集通知,明确当选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条件和推荐、自荐要求,在本省范围内广泛征集专家库人选。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人选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推荐;
  (二)市法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推荐;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
  (四)专家推荐或者自荐。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每届聘期5年。
  每届专家库成员聘期满前两个月,市法制办应当启动新一届专家库建立程序,根据专家库成员履责和增补人选推荐情况,结合聘任条件和本人意愿,提出入选新一届专家库成员名单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专家库成员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可以向市法制办提交辞呈,报市政府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
  第八条下列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库成员参加:
  (一)编制年度行政立法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
  (二)重要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与论证,或者立法项目重点、难点课题的专项论证;
  (三)重要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的听证;
  (四)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五)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实地调查、专题论证;
  (六)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协调或者听证活动;
  (七)行政立法、行政复议工作创新方面的事项;
  (八)其他重要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立法或者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采用专家库成员自主报名与市法制办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与工作的专家。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等单位需要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通过市法制办与专家库成员联系商定。
  第十条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工作,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委托起草、委托研究、参与调研等方式进行,不断丰富、创新参与工作形式,扩大专家参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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