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 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的征管工作,确保河维费及时、足额收缴,为水利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依法缴纳河维费(属于省水利部门征收范围的,由省水利部门直接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二、征收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按照《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规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河维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三、征收管理
1、河维费由水利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2、征收河维费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河维费按月征收,按规定比例分级入库。其中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征收的河维费全部缴入市级财政国库;泰山区、岱岳区征收的河维费50%缴入市级财政国库,50%缴入区级财政国库。各县(市)征收的河维费30%缴入市级财政国库,70%缴入县(市)财政国库。省水利部门委托市级征收的中央、省驻泰单位缴纳的河维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河道工程维护任务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