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关于
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使用制度。新设矿业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审批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出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工作。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让范围
第五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三)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四)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