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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品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以及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流入流通领域。价格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食药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的打击力度。经委和质监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保护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进行摸底排查,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贸易的查处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四)密切配合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商务、税务、质检、农牧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及涉案查处情况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和诉讼监督职责;支持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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