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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19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安监局《关于无锡市开展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试点工作的批复》(苏安监〔201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中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任职资格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相应的任职资格考试,取得规定资格后方可任职。到2012年底,本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含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下同)资格考试,或者通过无锡市安监局统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从业人员为3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企业中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其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最少不得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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