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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或各地补充制定的《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实施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本部门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审查机构应作退卷处理,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责令纠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实施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分 档

适用情形

处 罚 幅 度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较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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