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余慈区域规划实施情况;
(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等区域空间管理情况;
(三)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与选址情况;
(四)余慈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五)余慈区域规划其他实施情况。
依据前款规定实施的监督,发现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范围或者不按照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管理要求制定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余慈区域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在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文化展示和必要的公益设施和旅游设施以外的项目建设的;
(二)在禁止开发区域内兴建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以外的建筑物的;
(三)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村庄建设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等项目以外的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余慈区域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