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受派单位有关部门在领导签字前必须报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根据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受派单位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当向市财政局报告以下事项:
(一)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二)受派单位财务状况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三)受派单位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四)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对受派单位出现的以下情况,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受派单位主要领导和市财政局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款;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缺口或资金损失;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工程建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影响项目预算;
(七)较大金额赔偿和工程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八)市财政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受派单位应当对财务总监的履职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财务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不廉洁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大项目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履行对受派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受派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受派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受派单位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报告制度,甚至主动参与,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给受派单位或建设项目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