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财政部门正式在职人员;
(二)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及组织协调能力;
(五)熟悉财政财务管理政策,有相应的财政财务管理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
(六)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八条 大项目财务总监享有受派单位领导班子同级副职的职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受派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参与表决与决策,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拟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方案;
(三)参与受派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四)督促和指导受派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受派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五)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六)审核受派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和报告受派单位经营管理业绩;
(七)监督检查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资金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八)对受派单位内部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 奖惩提出建议。
第九条 受派单位应当协助大项目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接受大项目财务总监的指导和监督,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以下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单位领导进行联签: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二)对外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四)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工程项目招标,贷款项目、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六)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受派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商财务总监制定细则,确定联签事项的限额范围,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