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财项目[2009]112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陆续启动了轨道交通一期、群力新区、哈西客站等一批关系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改善市民的居住、出行条件和生活环境。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额大、资金来源渠道多,项目除财政可投入的资金外,大量的建设资金需要通过土地收益、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地方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渠道筹集。无论何种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资金最终均需由政府财政负担。为了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监督管理。为此,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向部分大项目建设单位和政府融资平台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现将《哈尔滨市大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哈尔滨市大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大项目财务总监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项目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部门派驻大项目单位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项目单位(以下称受派单位)是指以市政府投融资为主,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政府融资平台单位。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对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大项目财务总监实行委派制,任期一般为3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大项目的实际情况统一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医疗等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不得从受派单位领取额外报酬。
第七条 大项目财务总监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