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层面实施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为民、务实、廉洁、规范、公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确定本地、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而致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报省监察厅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等工作。
(五)承办与电子监察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全省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积极梳理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设立依据、许可条件、审批程序、申报材料、行政收费、责任处室等基本信息,依法合理设置办理期限,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以提高行政效能。
第九条 全省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开展网上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做到受理、承办、审核、审批、办结等全过程网上办理,责任到人、联网审批,并且逐步实现并联审批,并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实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全省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开展网上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原则,除涉密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余事项应当全部实现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