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督行政审批行为的网络系统,并利用该系统对行政审批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受理投诉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省监察厅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审改办、省效能办、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省监察厅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审改办、省效能办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提出纳入省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做好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会同省法制办、省保密局对省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