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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公开透明。所有清理核实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经过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的政策进行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省级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化解任务,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4顺序化解。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先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再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

  5直接支付。偿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或“一卡通”)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二、化债范围及内容、工作目标

  (一)化债范围及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指“普九”工作期间以外到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口径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范围相一致。

  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工作部署,从2010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部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同时在全省建立起制止产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三、确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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