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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晋政发〔2010〕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确保我省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我省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一)稳定和提高城市蔬菜自给能力。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加投入,稳定和增加蔬菜种植面积,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013)》(晋政办发〔2009〕184号)及《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81号)有关要求,抓紧制订“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部分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的土地整治与城市周边地区规划建设新菜地结合起来,支持新菜地建设。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城市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 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要增加零售网点,积极推进规范型菜市场发展,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对蔬菜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给予必要的补贴,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及其他各种名目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切实解决摊位费过高的问题。要督促和引导农贸市场、社区等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为零售商贩经营创造便利。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销商销售冒充“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及哄抬菜价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对市场销售蔬菜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要通过发放特别通行证等措施,允许其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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