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以北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以古民居砖混结构建筑风格为主,县城以南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以古民居砖木结构建筑为主。县城经桃林至南山,汀坪至南山公路沿线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以木结构苗族建筑风格为主;长安营至南山公路沿线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以木结构侗族建筑风格为主。
第八条 在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内,旧城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及文物古迹;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原有建筑物的改造应当保持民族风格。
第九条 民族风格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重点突出苗族、侗族建筑风格,注重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体现坡屋顶、小青瓦、重檐、灰色外墙、吊脚楼、风火墙、飞檐、木板门、木花格窗、木栏杆、木柱、雕花等符合民族风格的建筑元素。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民族风格住宅建筑设计、建设的指导,无偿向村(居)民提供符合民族风格建筑规划要求的住宅通用外观方案图。
第十一条 在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实施区域内,按照第九条所确定的建筑风格、建筑元素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实施的宣传、指导和监督。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对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民族风格建筑方面的技能培训、技术推广。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民族风格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民族风格建筑业主或单位在办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管等有关手续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内不按规划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