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财综发[2010]8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文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补充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