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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

  (五)完善保荐业务风险与质量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保荐业务的风险与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内核工作。证券公司应为保荐业务风险与质量控制部门履职提供充足的人员保障,风险质量控制与业务运作职能应适当分离;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和保荐业务内核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对相关业务的职责。
  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核制度,加强对保荐项目的质量监督与风险管理,加大对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的复核力度;改进对发行人的质量评价体系,对拟保荐项目的立项、申报等进行充分论证,严把入门关,杜绝以应付审核机构的“闯关”心态进行内核。
  证券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保荐业务复查机制,对于未能通过发行审核的项目须启动复查程序,检查保荐业务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证券公司在回复中国证监会在审项目的反馈意见相关问题时也应检查尽职调查是否存在不完善之处。
  证券公司应建立和健全相关机制,对于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利益冲突从业规定、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未能勤勉尽责等行为及时采取内部问责措施,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为更好贯彻落实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监管精神,我局要求:
  (一)各证券公司应在近期组织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我局通报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进行集中学习。
  (二)各证券公司应立即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是否持有保荐业务客户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益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完善与有效性、保荐与持续督导项目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全面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各证券公司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组织学习和自查整改的工作报告;公司可以就自查自纠相关问题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责任减免;我局将根据监管需要对各证券公司执业情况及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证券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保荐业务年度执业报告并同时抄报我局;年度执业报告除《保荐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证券公司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合规性检查情况、保荐项目的尽职调查与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保荐业务风险与质量控制体系有效性评估以及年度内对相关人员内部问责情况等内容;除法定代表人外,证券公司负责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也应在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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