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
  投资银行部门是证券公司最容易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部门之一,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的不当使用和流动,防范利益冲突问题对证券公司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近期,我局下发了《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各证券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墙,确保公司保密制度、跨墙管理制度、限制清单和观察清单制度、静默期制度等得以有效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规定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证券公司委派参与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诚实守信;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以及其他成员均必须实际参与尽责调查工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尽可能拓展尽职调查手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防范发行人隐瞒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督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全面地出具专业意见,结合自身获得的信息对其他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对重大事项、存有疑虑的事项或者与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差异的事项,证券公司应亲自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聘请另外的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四)高度重视持续督导工作
  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持续督导工作是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夯实资本市场基础的重要外部推力,更是证券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义务与职责所在,切实改变证券公司“重发行保荐、轻持续督导”的现象。
  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完善公司内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特别是监督与复核机制;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适当平衡发行保荐与持续督导两个工作环节人、财、物的投入比例,并提高督导不力情况的违规成本。
  证券公司应对每一持续督导项目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委派足够的人员参与持续督导工作,督促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增加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谈话以及对相关问题亲自核查的工作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