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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在控股股东任职,独立性存在问题,与多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披露,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往来未披露,公司财务会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负责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的辖区某证券公司相关人员未能认真执行公司内部持续督导工作规范,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出具的持续督导调查表没有相关的工作记录或者工作底稿支持,证券公司也没有对持续督导工作实施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程序,致使证券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并采取措施督导其改正。
  二、规范辖区保荐执业行为的监管要求
  除上述典型案例外,中国证监会近期也通报了涉及保荐业务的相关案例。这些案例有的对保荐机构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有的影响了发行审核和证券发行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导致上市公司治理出现严重缺陷和信息披露出现错漏。为此,我局要求辖区各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保荐办法》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相关流程,并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和控制。
  (一)加强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管理
  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除《保荐办法》规定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外,证券公司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建立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执业行为监测体系,加大对相关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执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实现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有效管理,切实维护保荐行业和保荐代表人的声誉。
  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关的制度,严格禁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要求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及时向公司申报其直系亲属在保荐的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任职情况、持有股份或者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情况;要求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及时申报与保荐业务和客户相关的其他利益;保荐业务相关人员与保荐业务客户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实行回避制度。证券公司还应建立和严格执行相关的核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及时查处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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