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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18日以云政发〔2009〕58号文件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方公益林所有者、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公益林是指除国家重点公益林以外,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第四条 地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界定、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区划界定

  第六条 地方公益林分为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具体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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