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自我管理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等;
(九)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救援、救灾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二)实施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二)向会员违规收费、强行摊派;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者在会员中分配行业协会的财产;
(四)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滥用权力,阻碍、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六)未经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擅自进行公共管理、服务活动;
(七)危害社会稳定,宣扬邪教、迷信,破坏民族团结;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违反章程或者违反诚信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开除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