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会员派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待遇不变。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职称申报、评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监事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三)从事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经费;
(四)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行业协会会员退会或者被开除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施统一管理。
行业协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应当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依法年检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会员、监事、资助人、捐赠人对经费收支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为基本职能,根据章程和本行业具体情况,开展下列活动: